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职业,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居**幢**室。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20时58 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苏AY****号小型轿车,沿南京市江宁区新亭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万安南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样乙醇含量为192.1mg/100mL血。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钱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甲的辨认笔录;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静

检察官助理:李强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