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潮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40522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外来务工人员,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镇**巷**号,暂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乡**路**。2020年12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2时5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驶粤UA****粤UA****型汽车,途经汕头市**、**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告人陈某甲量呼气测试,检测结果为134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陈某甲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盗抢查询说明、常住人口信息、前科查询证明、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及辨认;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
5.现场平面图、现场调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检察官助理:胡冉菁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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