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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4196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5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醉酒状态下驾驶B2****号小轿车行经**公路**路段时刹车停在路面上,挡住后方李某某驾驶的粤D3****号小轿车行驶,李某某下车后上前质问陈某甲,发现陈某甲浑身酒气,于是报案至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该局到现场后对陈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72mg/100ml。经抽取血液进行鉴定,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随案光盘;

6.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院印)

2019年11月1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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