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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顺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村**街**号。1997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顺河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B*****的红色飞碟牌轻型自卸货车,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张庄村出发沿青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厂尚村东头的南北路时,因会车与对面车辆的驾驶员张某某发生纠纷,张某某报警后,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23.48mg/100ml。

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照为豫B****的白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电厂出发,沿国道220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厂尚村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3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张某某、陈某乙、郭某甲、郭某乙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单;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建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建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丽敏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村**街**号。

    2.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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