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公诉刑诉〔2020〕Z5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4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9月1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广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9月8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已于2020年9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日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在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长红长湴东街出宋屋街174米处时发生交通事故,后陈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检验,案发时陈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5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乙的陈述;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
5. 辨认材料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9月25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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