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28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65********,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街**路**号**栋**,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乙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第一中学后门路段时,碰撞行人杨某某,造成陈某甲、杨某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15.0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6.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丝瑶
2020年10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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