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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19〕149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l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村**。2019年8月27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途经本市黄埔区**路进**米处时,遇陈某乙驾驶粤H11****号牌面包车超车,后两车发生刮蹭。后陈某乙将被告人陈某甲截停,并拨打110电话报警,双方留在现场等待警察前来处理。警察到场后,对被告人陈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发现涉嫌酒驾,遂将其送至医院抽血化验。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为230.7mg/100ml。经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和陈某平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查询信息表和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等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照片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海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广东省广州市**村**街**号,联系电话:1392515****。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含光碟1张)。

3.穗埔检刑量建﹝2019﹞1171号《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证据开示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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