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04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89********,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茶陵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2019年10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63mg/100mL)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粤ST****)行驶至本市**镇**路段时,与右侧路边石墩上的行人邹某某、汪某某发生碰撞,后再与停放在路边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0****)的车尾发生碰撞,致该小客车碰撞到停放在前面的一辆小型轿车(车牌号苏AQ****),造成邹某某、汪某某受伤(经鉴定,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汪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及三辆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邹某某、汪某某、陈某甲、华某某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邹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 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陈某甲在明知有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090****;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501481****。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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