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324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6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庄**号。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黑色兰翔牌三轮摩托车从**镇**村**庄王某甲家中行驶至兰某某家中,与兰某某等人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陈某甲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带其抽血送检。经鉴定,案发时陈某甲静脉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51.1mg/100ml,属醉酒范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顾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守跃
检察官助理:张凌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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