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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安徽省淮北市人,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矿**村**栋**号,现住淮北市杜集区**矿**村**栋**号。2010年1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1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2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浙E8****号小型轿车沿东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49号路灯杆北4米处时,追尾碰撞前方同向行驶周某某驾驶的皖FZ****号小型普通客车,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2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证人证言:证人侯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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