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5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中共党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社区**自然村**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16时15分,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无为市**镇**村水泥路向**大道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大道**村三叉路口处时,与一辆皖B****(学)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皖B****(学)号小型轿车教练林某某报警,陈某甲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无为市交警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经现场勘验发现陈某甲有酒驾嫌疑,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6mg/100mL。经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辆类型属于机动车类的摩托车范畴。经无为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林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江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江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天网监控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宇匀匀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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