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李清照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16日至3月1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天长市**镇**路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路路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陈某乙驾驶的皖M*****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摩托车乘坐人陈某丙和梁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天长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的行为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痕迹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检查等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其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撤销缓刑,应并罚。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费允勤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在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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