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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奉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镇**村**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县**乡**组)。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晚,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浙B0K0H9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区松岙镇出发,沿振兴路由东往西行驶,21时20分许,当其行驶至振兴路183号门口处左转弯时,左侧车头与裘坤达驾驶的悬挂“奉化临时044732”防盗备案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裘某甲轻伤二级、滕某某轻微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陈某甲有酒驾嫌疑,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陈某甲的酒精含量为301mg/100ml。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在陈某甲的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浓度为263mg/l00ml。经宁波市公安局奉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裘某乙、滕某某、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春宝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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