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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四川省高县人,住高县**镇**村**组**号。因本案,2020年3月23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搭乘其家人杨某某、陈某乙从高县嘉乐镇沿省道206线往文江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省道206线334公里+200米处时,与后方同向行驶的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挂擦,造成被告人陈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中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经检验,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成分浓度为196.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调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与川******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驾驶员余某某在此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宇彤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候审,电话:1802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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