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7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古田县**镇**路**号**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古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J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古田县鹤塘镇住处往第三中学方向行驶,途经鹤塘镇鹤兴街**号厝门口事故路段,与对向由林某某驾驶的闽JJ****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认定,陈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不负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5.95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古田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林某某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
4.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法从重处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二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英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古田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516016****。
2.案卷一册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