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刑诉〔2021〕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1041986********,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0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0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0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 月06 日00时18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47.0mg/100ml)后驾驶“途锐”牌京AE****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青年路南侧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行至与市府西路交叉口西20米处,与陈某乙驾驶“大众”牌蒙B2****号小型轿车沿青年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陈某甲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情况。
2、 书证被告人陈某甲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 鉴定意见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案发后经对被告人陈某甲采血检测,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47.0mg/100ml,系醉酒。
4、 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涉案交通事故情况及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5、 书证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实际到案情况。
6、 书证协议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陈某乙修车费用8200元。
7、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证实涉案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及肇事车辆情况。
8、 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车辆检验照片,证实肇事车辆痕迹与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相符。
9、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驾车前饮酒的事实。
10、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涉案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及其车辆受损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0mg/100ml,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积极赔偿被害人、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米文贵
2021年01月14日
附:
1、 被告人陈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小区**号,联系电话1381088****。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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