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陕西省神木县**路**小学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21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蒙B*****号白色丰田陆地巡洋舰牌小型汽车,沿乌拉特前旗境内1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730公里加800米路段,超越同向前方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蒙L*****、蒙L****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列车时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害人王某某报警,被告人陈某甲不知王某某报警但在现场等待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派员处警,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每lOOml血液中含有227.4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经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前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车时,未在确认有充足安全距离超越,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王某某无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谅解书、收条等;
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巴金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916号)、结论告知书、巴彦淖尔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乌拉特前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4.勘验、检查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信息记录、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照片等;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辉
检察官助理:杨容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材料。
4.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