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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785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终结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豫A6****的白色传祺牌小型汽车,沿上蔡县**镇**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镇邮政储蓄所附近路段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7.29mg/100ml。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党员证明、前科证明、工作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乙醇检验报告;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陈某甲为初犯,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尚素丽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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