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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二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在崇明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农民。 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0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在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过期的情况下驾驶逾期未年检、达到报废标准的牌号为沪C****0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载着妻子龚美兰,沿利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利民路三双公路时,与一辆沿利民路由北向东左转弯的、由蒋某某驾驶的陕G****5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陈光宝和龚美兰受伤、车辆损失。

案发后,民警发现陈某甲有酒后驾驶的嫌疑,随即扣押了涉案车辆,并对陈某甲进行抽血检验。经检验,其乙醇浓度为0.98mg/ml。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责任认定,陈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身份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核查表证实,被告人陈某甲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等。

2.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被告人的确定、到案以及到案后的交代等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相关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被提取血样情况及经司法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98mg/ml。

4.公安机关调取的机动车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某甲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过期,二轮摩托车的所有权人为陈某甲,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

5.公安机关提供的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6. 公安机关提供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2019年7月1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七日。

7.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蒋某某的谅解。

8.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6月30日13时57分,其驾驶牌号为陕G****5小型普通客车沿利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利民路、三双公路路口,在向东转弯的过程中与一辆由南向北行驶的轻便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损失,对方受伤的交通事故。

9.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造成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取得被害方的谅解,酌定从轻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系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酌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洋阳

助理检察官:聂怀广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381819****。

2.案卷材料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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