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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诉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6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住盐城市大丰区******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释放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陈某甲及其值班律师束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0年2月21日,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6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2020年2月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13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牌号为苏JU****号小型轿车沿盐城市大丰区新丰镇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区大道路口时,与前方同向停车等候通行的陈某乙驾驶的苏J0****号小型轿车、陈某丙驾驶的苏JV****号小型轿车、吴某某驾驶的苏JF****号小型轿车发生连环追尾交通事故,导致四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检验报告:所送陈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3.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维修了所有事故车辆,并赔偿了陈某丙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维修清单、收据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陈某丙、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盐城市大丰区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道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蔡萍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盐城市大丰区**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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