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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安市**街道**路**号,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2日0时13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闽C****E号白色丰田牌小型客车沿本市北二环由东向西行驶至开元路口时,被交警未央大队民警在此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时血醇浓度为86.7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犯罪。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立案决定书;2、查获经过;3、鉴定意见;4、被告人身份信息、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之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炳超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电话:1806666****);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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