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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0月27日被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4月26日经上杭县人民法院裁定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10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无证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杭县旧县镇河西村出发沿全坊大桥驶往全坊村,后在谢某某家故意损毁财物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陈某甲的血样;2.证人陈某乙、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上杭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6.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丽娟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联系电话1358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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