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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梯**单元。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8月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9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0日20时49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鄂AR****小型越野客车从福州市晋安区远洋路揽中鲜酒楼出发,途经远洋路、福光南路,沿福光南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福州市台江区福光南路(鳌港路至鳌峰路)附近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陈某甲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 8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员交通违法记录证明、刑事判决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指认照片、被告人陈某甲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鉴中心司法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毒物检验报告书

5.其他证据: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样乙醇含量为122.8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晨燕

                            202094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州市台江区**路**号**座**梯**单元,联系电话:136150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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