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32198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西林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西林县公安局决定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酒后驾驶一辆正三轮载客摩托车途经西林县八达镇新兴路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路段时,碰撞到停放在其行车方向右侧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遂案发。经鉴定,从被告人陈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326.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或辩解;
2、证人牙某某证言;
3、《受案登记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右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林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韦明
2020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767****;
2.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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