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59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上午,被告人陈某甲在吴川市**镇**村肖某某家中与肖某某饮蜂糖米酒。后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码:**)从肖某某家中返回**街道**村。途经吴川市**街道**路**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广东正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甲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1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肖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车上路,经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212.94mg/100ml,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且其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本次犯罪是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决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卷和光碟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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