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榕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绰号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88********,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榕江县**镇**路**号。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10月10日、2010年7月28日、2013年8月11日分别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7年4月18日被榕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9月12日被榕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榕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榕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晚,陈某甲、陈某丙到朋友黄某某家吃晚饭,席间,陈某甲喝了几罐啤酒。饭后,陈某甲、陈某丙和黄某某到原古州派出所附近的夜市吃宵夜,在吃宵夜的过程中陈某甲又喝了几瓶啤酒,吃夜宵至12月3日凌晨3点左右结束。吃夜宵结束后,陈某甲驾驶贵H****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上陈某丙和黄某某,由原古州派出所送黄某某到大河口,黄某某从大河口走路回家;陈某甲又从大河口驾车送陈某丙回家(住小东门),凌晨4时许,车辆行驶至广(州)成(都)954线公里+200米处(小地名:邮电局路口路段)时,看到交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陈某甲停车后下车观望的过程中与交警发生口角,后被古州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派出所民警发现陈某甲有醉酒驾驶嫌疑后将其带到榕江县交通警察大队,由交警队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267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到榕江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样封装、送检,经黔东南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另查明,陈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丙、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查获现场照片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驾驶资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榕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乐成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榕江县**镇**路**号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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