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3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镇**路**号,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路**家园**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凌晨,酒后驾驶粤UZN****小轿车沿233省道最右侧车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潮州市潮安区龙湖镇鹳蕉路口时,适遇陈某乙驾驶粤UFY****轻型货车从同方向中间车道变更驶入最右侧车道,致二车发生碰撞,造成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到场处警的民警发现被告人陈某甲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委托医务人员对被告人陈某甲抽取血样送检。
被告人陈某甲于2020年6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潮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Ethanol)成份,含量为164.2mg/100ml。
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甲、陈某乙各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UZN****小型轿车一辆;
2.书证: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相关材料;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燕
2020年8月4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小轿车1辆暂扣于潮州市潮安区意中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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