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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71993********,汉族,小学文化,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4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0时01分许,被告人陈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水藤村道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水藤先扬村*网吧对开路段,于陈某乙停放于该路段的粤X6****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甲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陈某甲赔偿陈某乙4000元,陈某乙表示谅解。

经交警勘验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陈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6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2.鉴定意见;3.书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玉珊

                               2020年11月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顺德区**镇**酒楼附近**街**号,联系电话133********;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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