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重庆**超市有限公司沙坪坝区**店**,户籍地四川威远县**镇**村**组,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林**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渝A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永辉超市往沙坪坝区歌乐山方向行驶,至沙坪坝区凌云路香格里拉支路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江某某驾驶的渝AN****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江某某与陈某甲在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江某某报警后,民警尹某某、黄某某等人出警调查,查获陈某甲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但陈某甲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后民警尹某某、黄某某等将陈某甲带至重庆市东华医院抽取静脉血,抽血过程中,被告人陈某甲通过辱骂等方式抗拒抽血,过程中陈某甲拳击民警黄某某,造成黄某某下颌、颈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陈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血样抽取登记表、视频截图、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门诊病历及受伤照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证人黄某某、江某某、何某某、罗某某、陈某乙等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以暴力方法袭击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杨 瑀
2020年5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山**林**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896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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