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路街道**村**室,现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3时许,蒸湘公安分局接到举报,称在蒸湘区**栋公寓**广场公寓、**酒店式公寓内有卖淫嫖娼违法犯罪行为。经侦查,民警在**酒店式公寓**房间抓获卖淫嫖娼人员董某某、彭某某;在**公寓**房间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田某某、谭某某;在**酒店式公寓**房间抓获卖淫嫖娼人员倪某某、杨某某;在华南城市广场公寓**房间抓获卖淫嫖娼人员朱某某、陈某乙;在**城**栋公寓**房间内抓获卖淫女李某某。该局发现以上三家涉黄场所均系贺某某(微信名“***”,另案处理)、宁露(微信名“***”,另案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微信名“**”)等人经营。贺某某负责全面工作,负责招聘卖淫女、确定卖淫女性交易的提成价格、卖淫女的住宿及工资结算等工作;宁某某和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将外围业务员的嫖客信息推送给卖淫女,促使性交易的完成,从中获取提成。杨某甲帮助贺某某,做卖淫女的后勤管理工作。其还利用自己卖淫女的身份,介绍其他卖淫女给贺某某从事卖淫工作,获取非法利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现场照片等书证;2.证人杨某乙、倪某某、彭某某、董某某、陈某乙、朱某某、谭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贺某某、宁某某、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协助贺某某组织多名妇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陈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成益辉
2020年12月2月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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