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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协助组织卖淫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肇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逮捕。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25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罪犯张某甲(已判决)、张某乙(已判决)、王某某(已判决)等人密谋在罪犯张某甲、张某乙承包的肇庆市高新区**酒店从事组织卖淫活动,谋取非法利益。

2017年8月初始,罪犯张某乙、王某某等人招募、纠集梁某某、宋某某、凌某某、李某甲等人在肇庆市高新区**酒店内向异性提供性服务进行卖淫,将卖淫项目分为三个等级向嫖娼人员收取费用,卖淫人员每次按卖淫项目等级分得卖淫提成。罪犯张某甲、张某乙、王某某等人在组织卖淫活动中,雇佣罪犯陈某乙(已判决)、案犯“文某某”、“小某某”、“果某某”、“陈某丙”、“高某某”(均在逃)等人招揽、接待嫖客,雇佣罪犯陈某丁(已判决)、案犯马某某(在逃)将卖淫人员标序后安排卖淫、看管卖淫人员,雇佣罪犯陈某戊(已判决)、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卖淫所得的计数及分配,雇佣罪犯李某乙(已判决)招募、接送卖淫人员,采购卖淫人员所需相关物品。2017年8月21日,公安民警在对**酒店进行工作检查中,查获正在卖淫嫖娼的梁某某、宋某某、凌某某、李某甲等人,缴获记录组织卖淫情况的物品一批。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12月24日在广东省四会市**奶茶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凌某某等人证言;3.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立华

检察官助理:华自炜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碟贰张、随案移送。 

3.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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