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30197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罗平镇**村委**,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罗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罗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2月24日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31日12时许,同案人张某甲(已判刑)携带用于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原料麻黄素从广州市来到罗定市,并将麻黄素交给同案人何某某(已判刑),再由何某某运送至罗定市榃滨镇**村委的猪场交给同案人陈某乙(已判刑)制造毒品。2016年9月1日11时许,何某某按照陈某乙的要求汇款4200元到丁某某的银行账户购买用于制造毒品的配料。9月2日中午,被告人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到罗定市区接收了通过大巴车发货回罗定的制毒配料两箱,然后运回住猪场。陈某甲还在罗城镇批发街购买用于制毒的部分工具。当晚,陈某乙、陈某甲就在猪场内用麻黄素、配料等开始制造毒品“冰毒”。陈某乙让陈某甲将已制成的一部分冰毒收藏在一个蓝色圆形的胶桶内。
2016年9月3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罗定市罗城街道**华庭楼下抓获陈某乙、何某某,当场缴获小汽车、手机等物品。随后在陈某乙制造毒品的猪场缴获白色搪瓷盆装的淡黄色液体可疑毒品5180克,蓝色小胶桶装的淡黄色液体可疑毒品2420克,猪栏旁蓝色大胶桶内一个方形胶盒装的白色晶体可疑毒品1072.4克,以及炉头、胶桶、烧杯、脱水机、搪瓷桶等制毒工具一批。而陈某甲则逃离猪场。经鉴定,上述共重7600克的淡黄色液体、1072.4克的白色晶体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淡黄色液体518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5.87mg/mL,淡黄色液体2420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8.89mg/mL,白色晶体1072.4克甲基苯丙胺含量为76.8g/100g。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9月9日被网上追逃,2019年9月23日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通话清单、刑事裁定书等书证;2. 证人陈某乙、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理化检验报告、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5.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8672.4克(其中,固体1072.4克、液体7600克),数量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永泓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被羁押在罗定市看守所。
2.案卷玖册、光盘壹拾肆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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