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六部刑诉〔2020〕149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镇康县**乡**村委会**寨**组**号。因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份至8月14日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及姜某某(二人为同性恋)在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楼出租房内,通过网络手机直播软件“哥弟”等平台,两人进行表演直播活动,以打赏方式非法获利。另外,被告人陈某甲及姜某某建立微信群即“陈某丙直播福利群”,群内人数达200人以上,将录制的淫秽视频在群内以人民币30-40元不等的价格打包出售,经查,2020年7月27日至8月12日期间,向群内20余人出售,共计70多个。经鉴定,从姜某某百度网盘账号中提取出的15部视频以及其0PP0A7X手机中提取出的78部视频,共计93部视频,其中93个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及姜某某被抓获,两人身上的3部手机被扣押,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及同案犯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直播录屏、手机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飞剑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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