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5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镇**宿舍**幢**室。2015年12月19日,因散发邪教资料被绥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12月21日,因散发邪教资料被绥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4月15日,因散发邪教资料被绥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2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被告人陈某甲窜至绥阳县**镇**村**组陈某乙家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 2019年7月6日, 被告人陈某甲窜至绥阳县**镇**村**组廖某甲、廖某乙家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2019年7月13日, 被告人陈某甲窜至绥阳县**镇**村对当地群众廖某丙、杨某甲、张某甲等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2019年8月29日, 被告人陈某甲窜至绥阳县**镇**村**组张某乙家散发法轮功资料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唐某甲拍摄视频、照片、陈某甲发放的法轮功资料、检查笔录、扣押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唐某甲、唐某乙、杨某甲、张某甲、华某甲、廖某丙、王某甲、廖某甲、廖某乙 、陈某乙、喻某甲、李某甲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 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从事邪教活动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依法对其数罪并罚。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叁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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