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陈某甲,女,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19195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住随县**镇**村**组。因涉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随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随县三里岗镇三星村七组村民包某某见其婆婆的病情一直未好转,便联系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迷信方法给其婆婆“看病”。2020年5月21日中午,陈某甲应邀来到包某某家后开始“请祖先”。午饭后,陈某甲提到包某某家门口电线杆正对着其堂屋门,不吉利,让包某某用铁链将电线杆锁住才能保平安。包某某之夫周某甲按照陈某甲的要求买来铁链、锁、黄纸、香等物品。陈某甲在电线杆下把黄纸、香烧完后,让周某甲锁电线杆。因铁链短了锁不住杆子,陈某甲让周某甲往杆子上面锁一些。周某甲搬来梯子,沿着梯子往上爬,在锁铁链的过程中触电死亡。2020年5月22日,经村委会干部电话联系陈某甲,陈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5月23日,陈某甲与周某甲近亲属达成补偿协议书,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立案文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见证书、补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不要求解剖尸体申请书、陈某甲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周某乙、包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周某丙、陈某乙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经村委会干部电话联系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陈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履行了民事赔偿,取得谅解,具备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伟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727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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