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35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厦门**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路**小区**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左右,被告人陈某甲以厦门**建材有限公司名义与福建**建设有限公司**学校宿舍楼改造工程项目现场负责人黄某某口头达成美心防盗门订购协议,约定由陈某甲负责**学校明德楼、泽美楼美心防盗门安装工程,每樘门价格人民币1150元,总共185樘门,共计价值人民币212750元。同年4、5月左右,双方应**学校要求补签防盗门购销合同,而双方为获得学校支持,在补签的合同中约定美心防盗门每樘价格人民币1500元。
之后陈某甲从福建美旺达牌防盗门生产厂家老板袁某某处以人民币700元/樘的价格订购185樘美旺达牌防盗门,并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200个“Mexin 美心”商标。陈某甲指示安装工人将“Mexin美心”商标直接粘贴在其购买的美旺达门上,并安装于**学校明德楼、泽美楼。安装完毕后,黄某某于2019年2月1日按照双方的口头协议价格通过中国农业银行支付被告人陈某甲防盗门项目款人民币70000元。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厦门市湖里区江头建材城西3区被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东车站公安派出所民警抓获。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公证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防盗门购销及安装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陈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10000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处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在符合缓刑条件且足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下可适用缓刑两年。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君相
检察官助理:苟 俊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厦门市**路**小区**号楼**房,联系电话1598083****;
2.刑事卷宗两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