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筑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镇**村**号,住普定县**镇**村**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刑事拘留,经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观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假冒注册商标案,向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改变管辖,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在贵阳市观山湖区**道**段旁一出租屋内通过购买散装白酒及外包装材料进行灌装的方式,制造假冒品牌的白酒。2020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民警接报警后,布控发现有人从该出租屋将酒搬到门口停放的一辆别克商务车上。经现场查获贵州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五十箱(4瓶装),贵州习酒窖藏1988十箱(6瓶装),贵州茅台遵义1935四箱(6瓶装),以及制造假酒的材料、工具。
经鉴定,上述品牌白酒均不是贵州**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贵州**酒厂(集团)*酒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经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鉴定:上述产品总价值为人民币201,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依法扣押的贵州茅台酒、贵州习酒等品牌白酒;
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产品辨认(鉴定)表等;
3.鉴定意见:观山湖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4.搜查、扣押、检查、辨认等笔录;
5.证人证言:陈某乙、陈某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7.视听资料:查获现场的同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01,832元,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祖伟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贵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四张(一张查获现场同录视频,一张讯问同录视频,二张笔录电子文档)。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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