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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信用卡诈骗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二部刑诉〔2019〕618号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33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正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22日至2019年11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被害人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王某某中信银行信用卡先后消费75524.66元,现被告人陈某甲退还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9年6月6日到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中信银行交易记录、中信银行信用卡账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赫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甲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妍

2019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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