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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0〕152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5196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驾驶员,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镇**社**路**。因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于2020年4月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变造身份证件事实

2019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陈某甲在未取得A2车型准驾资格的情况下,为驾驶该型车辆,在安徽省蒙城县车管所附近提供本人照片,由他人为其变造1本身份信息为娄某某、准驾车型为A2、证件照片为陈某甲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经查,该证系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于2012年7月16日期满换证时核发,但该证件上的驾驶员头像照片与系统查询的娄某某头像照片不符。

2.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事实

被告人陈某甲取得上述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后,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多次使用该证件在驾驶机动车时应对交警检查、处理交通违法事项。其中,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持上述证件,驾驶浙FG2****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苏ET028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至杭州绕城高速萧山区义桥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被告人陈某甲向交警出示上述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当场查获。

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违法查询记录、函等;

2.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案发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变造驾驶证一本,且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多次使用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变造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人陈某甲二罪并罚。被告人陈某甲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民

                              2020年9月1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陈某甲(151****9617)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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