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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伪造身份证件案)_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884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 10月11日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伪造居民身份证、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陈某甲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陈某甲,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陈某甲驾驶粤DX0****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途经汕头市金平区**路与**路交界处路段时,因存在违法行为被汕头市交警支队金平大队一中队拦截检查,被告人陈某甲为逃避处罚,向民警出示“李某某”的居民身份证件和驾驶证,后上述证件被交警部门扣押。经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鉴定,上述“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021983********)的居民身份证,其制作技术特征和防伪点均不符合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要求,属假证。经阜阳市交警支队驾管所鉴别,上述“李某某”驾驶证(证号:3412021983********),档案编号:(3412********),准驾车型:A2,证芯编号:(3400016238****)系伪造驾驶证,不是该所核发。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据被告人陈某甲供述,上述2张假证件是其于2019年3月通过微信以4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定制含有其本人相片信息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出具的鉴定证明,阜阳市交警支队驾管所出具的关于鉴别李某某驾驶证真伪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对伪造的身份证件、被查处地点等相关照片辨认附卷;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向他人定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张、驾驶证1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家祥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二卷共68页;补充材料2页;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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