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铁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7111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滨区,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铁西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为从中铁快运新乡站营业部托运动物肉制品,使用刀片刮、印章印盖、涂改、彩色复印的手段伪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共计10张。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动物卫生监督所鉴别,该10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均系伪造。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陈某甲到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公安处刑警支队刑警七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伪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单复印件、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新乡市卫滨动物卫生监督所证明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李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采用刀片刮、印章印盖、涂改、彩色复印的手段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自动投案,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二千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杨 杰
检察官助理 陈芬芬
2020年9月8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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