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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龙港市**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29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10月6日日向苍南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苍南县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陈某甲为将其名下房产(无房产证)抵押贷款,委托他人(身份不明)伪造《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盖有“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专用章1”)。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陈某甲用该伪造的登记表向鲍某某借款时被发现。经比对,上述“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上的印章“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专用章1”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买房契约、伪造的苍南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苍南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印模、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借条、房屋抵押合同、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李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鲍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少芸

2020年7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13868******)现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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