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19〕581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苍南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2月1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小广告购买了“台州市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专用章”印章,并分别于2017年7月份、2018年12月份使用伪造的“台州市绿安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专用章”出具藻溪镇新荣村(绿安检测(2017)水字第1721号检测报告)和燕坑村的污水检测报告。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出具的绿安检测(2017)水字第1721号检测报告上的检测报告专用章系伪造。
2019年2月1日,被告人陈某甲主动到藻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受案登记表、检测报告、变更情况登记复印件1张、印章回收凭证、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复印件、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环保检测合同书,承诺书、检测报告等
二、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周某某、余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四、鉴定结论: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紫云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取保候审在家(13868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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