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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34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78********,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小区**号**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将本案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于2020年7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5月间,厦门市集美区委第一巡察组在对全区工程项目领域开展专项巡察期间,时任杏林街道西亭污水工程项目施工员的被告人陈某甲为应对巡察组检查,到杏林碑头附近出资请一名摩的司机伪造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等3枚施工单位公司印章,并将这些伪造的公司印章用于加盖在西亭污水工程项目部分施工内页材料中,提交巡察组检查。

2020年1月14日,被告人陈某甲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伪造的3枚公司印章依法被公安机关缴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伪造的3枚公司印章等物证;

2.私营公司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工程款支付申报表、中共集美区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情况报告、厦门卓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厦门集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洲工程(厦门)有限公司出具的样章及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陈某乙、何某某、朱某某、林某某、陈某丙的证言;

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证人的辨认笔录;

7.公安机关出具或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伪造公司印章三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陈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施金连

检察官助理:王弘毅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伪造的印章三枚随案移送。

5.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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