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郧县**乡**村**组**号,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栋**室,系十堰市茅箭区**街**打印店**。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执行。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因该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20日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5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被告人胡某某(已起诉)处十八次以低价购买千余本空白证件,利用其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街**打印店的打印设备,打印大量伪造的毕业证书,以8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向十堰城区**公司等有需要人群贩卖牟利。
2017年夏天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从其二姐陈某乙(已起诉)处学习图片编辑及打印技术,利用其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街**打印店的打印设备,多次以10元每本的价格帮助被告人龚某某(已起诉)、程某某(已起诉)伪造大量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毕业证、结婚证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证件,目前已查证的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14日,张某某为找工作,通过街头广告的方式联系到程某某,以80元的价格在程某某处购买一张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电工证)。
2、2019年1月初,朱某某为到十堰市张湾区**路**公司入职,从程某某处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伪造的高中毕业证。
3、2019年1月9日,周某某因学历较低,为参加二级建造师考试,从程某某处以10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伪造的中专毕业证。
4、2019年3月初,李某某为到十堰市张湾区**路**公司入职,委托**公司相关负责人徐某某、冯某某帮其购买伪造高中毕业证用于办理入职手续,后徐某某、冯某某在程某某处以80元的价格购买一本伪造的高中毕业证。
5、2019年3月,林某某因毕业证遗失无法办理入职手续,汪某某向林某某提出可代办伪造的高中毕业证,林某某同意后提供本人信息,由汪某某支付程某某娥80元,从程某某处购买一本伪造的高中毕业证。
以上证件均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位于十堰市茅箭区**街**打印店的打印设备帮助被告人程某某进行打印,相关违法行为人均已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予以行政处罚。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陈某甲利用其购买的光敏刻章机,伪造一枚印文为“湖北**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和一枚印文为“武汉**规划勘测有限公司”的印章,并以50元一枚的价格贩卖给湖北**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员工刘某某(移交派出所治安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程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牟利为目的,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并对外售卖;明知他人制作假证贩卖的情况下,积极参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买卖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勤
(院印)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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