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诉刑诉〔2019〕53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镇**村**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4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3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司机即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闽******号K503公交车途经泉州台商投资区仑前红绿灯时,被告人陈某某要求黄某某打开车门让其下车,因该位置系红绿灯并非站点被黄某某拒绝,二人发生口角,后被告人陈某某不顾车上其他乘客的劝阻到驾驶室殴打黄某某脸部一下。二人纠纷过程中公交车处于行驶状态,车内实际载客21人、驾驶员1人。后黄某某将车开至泉州台商投资区公交中心枢纽站并报警,被告人陈某某在明知黄某某已报警的情况下,仍在现场等候,后被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出具工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泉州市第三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泉三院司鉴所[2019]司鉴字第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兰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陈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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