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1378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住肥西县**镇**公馆**栋**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1时许,家住肥西县***镇**公馆**栋**室的被告人陈某某因琐事与儿子陈某乙发生争吵,后陈某乙在回家过程中发现未带钥匙,故通知开锁工人前来开锁,开锁工人将**室门打开后,陈某某生气试图追打开锁工人,开锁工人逃离时将开锁工具箱遗留在开锁现场,陈某某生气将工具箱从21楼门口过道向外抛出,工具箱及内装的开锁工具散落在1单元门口附近,导致单元门上方遮阳的钢化玻璃损坏,价值860元。陈某某现已全额赔偿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 证人吴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4. 物证:工具箱(照片);
5. 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将物品从高空抛下,足以危及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云祝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物证照片、《证明》等证据材料4页。
4.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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