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陈某甲介绍卖淫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36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介绍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陈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初至12月间,被告人陈某甲在佛山市南海区**镇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从中牟利。陈某甲与罗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手机微信联系,共同介绍邓某某(另案处理)向他人卖淫。其中,王某某负责招揽嫖客、推介卖淫女子及与嫖客商定嫖娼价格,陈某甲与罗某某负责接送邓某某前往指定地点,与王某某招揽的嫖客接洽,由邓某某向对方提供卖淫服务。罗某某还提供其手机收款二维码给邓某某收取嫖资,嫖资由罗某某掌控。事后,罗某某与陈某甲、王某某按份额分占卖淫所得收益。

2019年11月22日,罗某某、邓某某将黄某某(女,2004年**月**日出生)接到南海区**镇。罗某某与陈某甲等人通过上述的分工,共同介绍黄某某向他人卖淫,事后瓜分卖淫所得收益。11月27日凌晨,黄某某被安排到**某宾馆房间为李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其后,王某某在微信得知岑某某嫖娼要求,遂驾驶摩托车搭载邓某某、黄某某到**酒店,安排二人上酒店房间卖淫。黄某某向陈某乙提供卖淫服务,邓某某未被岑某某选中而离开酒店。

2019年11月28日晚,民警接到黄某某的报警,当即前往**住宿**房抓获邓某某。12月5日上午,民警前往**村**公寓**房抓获罗某某。12月21日零时,民警前往**桥底抓获王某某。2020年3月27日上午,民警在南海区**镇大**公馆**座将陈某甲抓获归案,当场缴获其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罗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健祥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27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