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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457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邳州市**********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苏CJ****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邳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平果路交叉路口处,未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安全制动距离,遇前方车辆减速行驶时向右打方向避让,撞到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口东侧停车等候通行的杨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致杨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及绿化带损坏。经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1.​ 证人陈某乙的证言;

1.​ 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1.​ 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1.​ 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英歌

检察官助理:陈  晶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陈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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