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12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饮酒后驾驶贵C****6(临牌)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舟水桥往南门关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南舟路新店子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与对向行驶由严某某驾驶的“万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左前侧车体相撞,造成“万虎”无号牌三轮摩托车驾驶人严某某、乘坐人唐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甲驾驶贵C****6(临牌)号小型普通客车逃离事故现场,车辆驶出500米左右因该车轮胎爆裂无法行驶后弃车逃逸。2014年7月2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投案,同日17时01分,经抽取被告人陈某甲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7.497mg/100ml;后经事故责任认定,陈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唐德才某某所受损伤达到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临时牌照、保险基本信息、病案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司某某、陈某乙、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书、安全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智
检察官助理:杨红霞
2020年1月8日
附:1.被告人陈某甲现在家(电话:1359529****);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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